在公意不存在的地方,契约 就会变成德国浪漫派式的永恒的交谈与永恒的辩论,意义不大。
这恰恰说明了法官对自己所做的判决的不自信。[23] 德国《法官法》第39条规定法官原则上如其他国民一般,亦享有政治活动自由,自亦得于职务外发表言论,惟必须节制与保守,以维护对其独立性之信赖不受损害。
第83条关于从事写作、授课等司法职务外活动时,规定(一)在符合法律规定、不妨碍公正司法、不影响审判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利用业余时间从事写作、授课等司法职务外活动。[2] 1998年,日本仙台地方法院寺西候补法官因出席一次关于反对国会立法的公开辩论活动并发表意见,而被仙台高等法院给予警告处分,引起争议。但依合理之预期,不足以影响裁判或程序公正,或本于职务上所必要之公开解说者,不在此限。如上所述此,澳大利亚也有同样的共识和制度安排——法官遇到恶意的评论,应当由首席法官或法院的其他领导来进行回应。80年代以来,法官最高委员会开始致力于通过其作出的决定,来勾勒法官职业道德的轮廓。
《法官行为规范》第6条(一般规定)、第83(在写作授课中)、第84条(对媒体发言)都规定了保密或不透露信息的义务。比如美国法律家协会(ABA)的《司法行为示范守则(2011)》中明确规定在所有活动中,法官都必须避免不适当的言行和不适当的表现(准则2)[17]除此之外,我们还认为,中国法治指数的实践大热,实际上还很可能与近年来我国社会从官方到民间几乎普遍具有的我们称之为法治焦虑症的思想疾患的发作有关。
承载法治的法律强调规则性和逻辑性,强调适用中的可操作性,但是法治并非、也不可能仅限于此,人类的伦理、道德、审美以及人类价值与人格尊严的共识等,也都在观念、意识、精神和原则的层面上支撑和引导着法治的存在与运行。此外,法治指数的局限性还部分源自于法治指数的测评过程,尽管法治指数的量化和分析方法也在不断地进步,但是依然会由于操作的问题影响法治指数测评的结果。因此,《牛津法律大辞典》将法治视为最为重要的概念,至今尚未有确定的内容,也不易作出界定。参见钱弘道、戈含锋、王朝霞、刘大伟:《法治评估及其中国应用》,《中国社会科学》2012年第4期。
因为法治的一系列规范、制度、组织机构和设施以及相应的操作技术的确立相对容易,但是更为关键、更为根本、更为核心、也更为艰巨的是改良我国法治的社会土壤来滋养法治的精神和原则,支撑和维系法治的规范和制度真正地成为每个人生活中的组成部分。全球化时代下的世界已经开始演变成地球村,每个国家和地区都被带入一种难以摆脱的普遍而日益紧密的联系中,不同地区之间老死不相往来的情况已不复存在。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迄今为止,我国并无在全国层面的法治指数体系,国务院2004年颁布《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下文简称《纲要》)和2010年颁布《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下文简称《意见》)中更为侧重行政部门的法治建设考核,并且更多地像钱弘道教授所说的指标而非量化具体的指数体系。2008年深圳市颁布实施《深圳市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在这种背景下,地方的法治指数设计开始百花齐放,2008年深圳市人民政府在《深圳市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中将法治政府分解为12个大项,44个子项,225个细项,考评重点在行政机构的法治化。
法律难以有效实施的根本原因在于缺少推行法治的动力。将有关法治的基本内容量化成一个体系性的和详细的测量标准的做法源自于社会指标运动在国外理论与实践界的兴起,比如将经济指标研究所具有的计量型、准确性与实用性的优点纳入到社会学研究系统中,就是典型。[11][15][16][17]第二,着重论述法治指数设计和研究对中国的意义,强调法治指数设计和研究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在国际层面,除了专门性的法治指数或者法治评估指标之外,更多的是有关善治和治理的指数体系,其中大多包含着法治的内容。
思想维度 一、问题的提出 时代推进到现在,历史发展到今天,在宏观层面和理论层面,可以说,在当今的中国,无论是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还是普通的社会公众,实行法治、建设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已经成为中国社会的基本共识。实践证明,这种模式在经济领域获得成功,释放出中国三十多年来的经济高速增长。
通过考察法治(法制)现代化的动力源,我们可以将法治(法制)的发展区分为內源性与外源性法治(法制)现代化。[31]这些数据揭示的更多是法治的症状,或者说这些数据呈现出的优秀并不一定是法治之下人们的真实现状。
美国学者克利福德?科布和克雷格?里克斯福德从十二个方面撰文指出这种量化指数或者指标方式的局限性⑥。在这样的现实背景下,如何处理好中国内部全国层面的普遍性与地方层面的特殊性就显得尤为重要。尽管我们对单一制国家是否能够在某些区域或者地方率先实现法治也依然有诸多的疑虑,但时间也早已给出了明确的答案:深圳市不是在2004年就高调宣布要在5年内建成法治政府吗?但是如今已经进到2013年了,深圳市的法治政府似乎并未如其所宣称的那样如期建立。显然,这种不同并非细枝末节的差异,而是在何为法治政府的基本理念上存在不同认知或者本来就认知模糊。有学者曾指出:从事社会科学定量分析的学者都非常清楚,模型的基本设置、变量的操作化、样本删除等方面的细微差别,都有可能导致结果很大的差异。法治指数的设计是社会科学中运用定量分析方法的典范之一。
参见钱弘道等:《法治评估及其中国应用》,《中国社会科学》2012年第4期。对中国而言,这本是一个非常有意义的法治实践思路与法治的现实推进策略。
[27]55-56因此,法治指数体系的设计可能是针对国际层面上不同国家,也可能针对国家内部及其不同区域,但是促使法治建设的具体措施和绩效的评价趋于统一化是法治指数体系设计时必须坚持的目标。经济GDP的考核方式在促进各级政府注重经济建设的同时,各级政府和官员为了政绩而弄虚作假,过分贪大贪快,导致官出数字,数字出官的恶性循环。
因此,我们必须承认和警醒法治实践中所存在的由于历史而形成的西方中心主义,同时也必须承认法治作为人类文明组成部分的普适性和共同性部分。在对法治状况依据法治指数进行的测评中,通常并不仅仅要对规则运行情况进行描述性的总结,诸如余杭区法治指数中对信访率、案件上诉率、暴力犯罪数和群体性事件数等进行的客观统计和描述。
从国际层面上的法治指数与我国地区性的法治指数的比较可以看出,我国的法治指数过度地强调了中国的特色而忽视了对世界法治文明普适性观念与价值共识的尊重。(九)中国法治指数设计中的建构主义思维与法治的渐进主义逻辑 法治指数在内在的思维方式上体现的是纯粹的建构主义的逻辑,也就是借助于国家公权力的力量,自上而下地设计和推进法治,破除一切阻碍法治的社会因素,以公权力的速度和强力获取法治的胜利。法治指数的指标体系的各项内容设计得过低,甚至如果只是对现存法治实践的简单概括总结和量化,那么就很可能将会导致法治指数以法治之名行破坏法治之实,法治指数的存在目的也就会被无形地消解掉。科学主义热衷于依赖逻辑、数学的方法对社会历史规律进行探寻,并通过这种规律的发现来将其作为中国法治的基础,偏重法典式的法律体系建构模式,强调社会工程中的法律的调控作用,这种倾向和大陆法系的建构理性不谋而合。
因此,地方法治建设与法治评估体系要接受全国法制或者法治统一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中国的法治指数设计和推行也是这种科学主义的倾向一脉相承,这种量化性的法治指数设计也面临着科学主义的困境。
在经济全球化已经成为一种事实的情况下,中国的法治建设不可以也不能脱离整个世界的维度而单独进行,中国的法治指数设计的可行态度和立场可能就应该是第三种形式,即在承认法治作为世界文明成果的前提下融入中国元素,这样的一种中国法治指数设计就要求我们必须妥当合理地从如下层面来深入理解中国与世界这两种思想质素:其一,从文化传统的层面理解中国与世界,千年文明积淀下的中国形成自己独特的文化传统与体系,法律文化传统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甚至成为整个东亚地区法律传统的源头,但是近代以来的中国开始逐步接受西方法治文明来实现整个国家的转型,西方延续下来的法治传统开始进入中国社会并逐步成为整个国家与社会的基本共识,中国的法治是在两种文化传统的碰撞、融合中逐步形成的,这显然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33]防止定量分析中这种现象出现的最为重要的方法就是避免法治指数设计者、执行者与被测评者之间的三合一,鼓励更为独立和多元化的法治指数的出现。
钱弘道教授提出,中国的法治评估采用的是一种广义化的界定,在一些国家和地区不属于法治内容的方面也纳入评估体系。市场规范有序,监督体系健全。
这些都表明,中国共产党具有了真正的执政党的身份自我意识,其所提出的这些法治主张和要求,恰恰是对从自身60多年来执政经验和教训中获得的政治智慧的理论与实践表达。本文并不严格对指标和指数加以区别,更多地将法治指数或者指标表示为一套法治量化的标准体系。(十)中国法治指数设计中的科学与人文维度 从某种意义上说,法治指数本身典型地体现了科学主义的思维方式及其运思在社会制度构造及其相应的技术改造方面的实际应用,也可能是当今时代科学主义滥觞在中国社会的现实表达,尤其是党政官员从其政治思维和政绩考量很有可能将法治指数视为科学发展观在建设区域法治方面的完美显现因而对其更为青睐。这也是当今中国法治指数工程设计及其实施必须要加以高度重视的基础性问题。
2010年12月江苏省财政厅颁布《法治财政建设指标体系》等。2011年8月,北京市政府下发《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
[11]也有少数人提出反思和质疑,但是这种质疑并非是反对法治的量化评估,而是担忧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参见戴耀廷:《香港的法治指数》,《环球法律评论》2007年第6期。
8.测量并不必然产生合适的行动。这些都表明全国层面的普遍性要优于地方层面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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